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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0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三)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备案阶段。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材料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市属、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报市司法局、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市司法局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材料后,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之后,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律师事务所携带本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本)和全体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市司法局应于2010年8月5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各市司法局在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备案材料报广西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广西律师协会。
  (四)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公告阶段。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统一在省级以上报刊和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十、其它问题
  (一)关于异动律师的年度考核问题。
  1.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了律师事务所变更的律师,由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与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综合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提出考核等次。
  2.年度考核期间需异动的律师应当在原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再办理异动手续,异动后的律师仍在原律师事务所公告。
  3.2010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经广西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执业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上交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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