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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0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办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向各市司法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要求:提交详细的书面文字报告,体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各项内容,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3);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纳税凭证;
  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6.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8.履行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9.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10.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情况说明。
  1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待审核合格之后再提交原件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12.全体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待审核合格之后再提交原件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13.经市级律师协会签署考核意见的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1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律师协会向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办理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协会年度考核工作报告;
  2.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3.   市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4)。
  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各市律师协会在上报律师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桂律协〔2010〕27号)的要求,提交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登记的材料。
  (四)各市司法局向自治区司法厅办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3.   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5);
  4.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告信息。公告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宋体五号,每行顶格,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粗,姓与名之间不空格,2个律师姓名之间空两个回车键。)
  上述材料除证件原件外,必须用A4纸打印、复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凡提交复印件,均要求签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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