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0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0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桂司通〔2010〕14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0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2010年6月28日-8月15日。
  二、年度检查考核对象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本次年度考核。
  三、年度检查考核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等次。
  四、年度检查考核主体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主体。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及区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同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二)律师年度考核主体。
  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区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负责区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予以备案审查。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对全区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区直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