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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7、全市新农合参保人数321.65万人,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有8项。
  8、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在地方财政补助中,非省直管县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18元(市、县财政按1:2的比例分担,即市财政6元、县财政12元);省直管县不低于12元(市财政0元)。基金使用率达到85%。探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0、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成年人3万元,未成年人6万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力争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调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在修水县、武宁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等6个新农合统筹地区推行门诊统筹工作,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医院(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2、新农合参合农民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结合实际,逐步推广开展相邻县、乡“当地参合、异地住院、同等直报”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3、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开展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14、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确保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结报)。在新农合统筹地区选择若干种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在彭泽县、武宁县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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