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自主创业或重新开业的,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符合微利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㈣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在恢复重建过程中,省内各类企业凡吸纳灾区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实行先缴后补。岗位补贴按200元/月人计算。同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㈤ 鼓励转移就业
鼓励和扶持灾区农牧民异地转移就业。提高职介补助标准,凡介绍灾区人员务工满6个月以上的。按省内200元/人、省外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介补贴。对劳动经纪人带领玉树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对象外出务工签订1年以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元/人标准给予劳务经纪人补助。就业援助对象到省内外就业的,按省外500元/人、省内150元/人(州内不补助)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交通补助。
㈥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实施高校生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时要鼓励和引导灾区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灾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㈦恢复重建期间,对组织玉树灾区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订单,定向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组织玉树灾区初、高中毕业后回乡的“两后生”、复退军人、未就业大学生进行一年期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凡参加培训并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在异地培训的,培训期间按300元/月人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动员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培训,对社会机构开展培训的,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补贴。
上述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所需资金从事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省上统筹安排。
二、拓展社会保险政策扶持范围
㈠ 免缴失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恢复重建期间,玉树灾区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免缴失业保险费,免缴期为一年。
灾区凡2009年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010年视为连续参保,并免缴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㈡ 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费和新农保个人缴费,缓缴期限为1年
用人单位因地震灾害停产、歇业期间,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补足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后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