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书


  通过学习讨论和整改问题要使广大律师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为谁执业、为谁服务”“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等执业方向问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进一步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理想信念,增强广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代理活动中自觉坚持依法、诚信执业,提升自觉遵守执业纪律的意识,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三)第三阶段,整改提高(9月1日至11月30日)。

  集中解决执业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律师事务所要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对律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二是强化接案审查、跟踪指导、案件评查、收费管理、投诉查处等管理。三是各律师事务所应健全和落实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相互关系的制度,认真解决少数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问题;健全落实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有关执业规范,抓好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费、出庭等环节的执业规则的落实,健全并认真落实执业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堵塞律师事务所在案件管理、业务质量、收费等环节存在的漏洞,使律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通过整改达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目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省厅已成立开展警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督导全省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的警示教育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警示教育的第一、第二阶段结束后,将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开展警示教育的情况,对第三阶段整改工作进行再部署。

  (二)制定措施、有序开展。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司法厅要求,把警示教育与全面推进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相互促进。要把警示教育与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结合起来,各地应有针对性地制定警示教育活动工作方案,指导当地律师事务所开展警示教育。方案要针对理想信念、依法执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有效措施;要针对李庄案件的危害性,制定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自觉性、坚定性的具体措施;要针对本地区、本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业理念、执业行为、所内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