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书
各州、市、地司法局,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律师工作在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律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能,在落实依法治省方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中做出了积极贡献。我省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可以得到党和人民信任的队伍。但也应当看到,律师队伍中依然存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松散、重经济效益忽视政治理论学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自觉性不强、理想信念淡漠等问题。以李庄案件为反面教材,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对于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广大律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确保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李庄案件为反面教材,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李庄案件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
宪法,切实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目标任务:使全省广大律师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服务为民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违法违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查处,律师队伍整体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律师队伍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执业环境明显改善,从而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律师队伍建设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