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豫卫监[2010]52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于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河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