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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经营性停车场(点)统一使用标价牌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经营性停车场(点)统一使用标价牌的通知
(南价检〔2010〕10号)


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停车场(点)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时,应当按规定公开标示服务价格。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0〕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10年8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性停车场(点)实行统一标价牌方式明码标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

  (一)各停车场(点)必须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

  (二)车辆停放服务标价牌内容包括:停车场(点)名称、收费项目、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投诉举报电话、停车场(点)联系电话等(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标价牌样式实行黄、蓝两色制,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统一使用黄底黑字公示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公示牌。

  二、标价牌的监制

  (一)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对全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各经营单位在公示前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内容,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审核,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责成改正。

  (二)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应书面申请标价方式监制,填写《南宁市市区车辆停放标价牌式样监制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停车保管点经营资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样板(A4纸制作,彩色打印)等材料一式三份。

  (三)标价内容经监制批准后,标价牌由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按监制要求自行制作,并负责安装、维护。收费标准如有调整,要及时更换。

  三、时间安排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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