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十四、对《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2.删去第十三条中的“依照《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第二十条中的“合作”修改为“集体”。
4.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十五、对《
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条修改为:“民兵、预备役训练补助费的经费保障、发放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2.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十六、对《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组织,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
2.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创业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3.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4.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所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对《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