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对《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2.第十七条中的“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3.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4.第五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对《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第二款中的“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
2.第十一条中增加:“(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3.第十八条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4.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劳动”修改为“安监”。
5.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对《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