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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八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产品质量法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法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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