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八号)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
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第三十九条中的“《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对《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
产品质量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修改为“
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