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九号)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
第六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创新性、高成长性等特征,能够规模化生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产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服务,采取政策引导、提高行政效率、落实税收优惠、推动产学研结合、建立科技转化平台、鼓励风险投资、人才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主体,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