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康铨海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海鲜批发交易市场车辆停放等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康铨海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海鲜批发交易市场车辆停放等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格〔2010〕42号)


南宁康铨海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增加进场车辆停放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你公司经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由南宁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南宁康铨海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在海鲜批发交易市场开展场地租赁、海鲜产品销售、停车服务等经营业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关于市场车辆进场停放管理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08〕168号)精神,以及原执行我局南价复〔2004〕61号文相关规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海鲜批发交易市场车辆停放等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进场购物的进场车辆停放费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车 型

30分钟以上-12小时

(元/辆·次)

12-24小时

(元/辆·次)

全天停放

(元/辆·日)

汽 车

3

5

8

三轮车

2

摩托车

1

注:1.汽车进场购物停放在30分钟内不收费,收费时间按刷卡计算。

2.市场内商铺经营业主自用车辆不收进场车辆停放费,如有保管要求按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