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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吉老发[200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党群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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