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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0〕48号)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邕宁区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院自筹资金及财政拨款对病房进行装修,并修建了一栋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传染病房,进一步改善了住院病房环境和病房配置条件。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病房内的空调设施,使用时可按桂价费字〔2002〕3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病房陪人床不得收费。

  四、请你院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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