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综〔2010〕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要求,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决定对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2009-2011年)的省内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适用本通知有关的收费减免政策。
二、具体政策
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予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详见附件1;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角度考虑,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政策期限
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上述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
四、有关要求
实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各地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认真落实本通知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附件:1.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