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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有发电收入水库未按《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库区基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库区基金的利息和滞纳金统一纳入库区基金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各有发电收入水库应积极配合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做好库区基金的征收工作,及时足额缴纳库区基金,不得隐瞒、滞留。

第三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等设施维护;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库区基金不得用于移民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支出及对移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十四条 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按库区基金的75%安排,实行项目管理。

  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局)根据本地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移民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移民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以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的原则审核下达项目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项目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等设施维护的资金,按库区基金的25%安排,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以有发电收入水库为单位,依据库区基金实际征缴额,分配有关地区按规定使用。各有关县(市、区)应及时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和项目计划,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备案。

  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库区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根据省核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确定分配比例,并报省移民办备案;水库库区跨设区市的,由省移民办根据省核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确定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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