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库区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基金收缴
第五条 库区基金根据有发电收入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新建投产发电的省内有发电收入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
第六条 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执收,并可授权有关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七条 库区基金采取按月收缴的方式征收。
各有发电收入的水库须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水库所在地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如实申报上月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经当地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与其有关电网公司复核后,由当地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开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核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样式附后)。各有发电收入水库应于收到《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库区基金足额上缴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据以补开《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负责将经代理银行盖章确认收讫的收据联退有关水库和水电站作为正式缴款凭证。库区基金应按规定及时从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解缴国库。
新安江水库等在浙注册的跨省行政区域水库的库区基金,由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缴程序按照
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按比例返还我省的跨省行政区域的库区基金,纳入我省库区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我省征收的库区基金,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0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中央按比例返还我省的跨省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库区基金支出,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8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第2130381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第2130382项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库区防护工程维护)、第2130384项“其他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