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移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综〔2010〕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水利局、物价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有关水库、水电站: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2010年7月1日起征收。现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   年 月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情况表》(详见附件2)。

  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  年  月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情况表(略)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物价局

省移民办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关于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10〕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由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整合而成。

  第三条 库区基金征收对象为浙江省境内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有发电收入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以下简称“有发电收入水库”)。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