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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浙财综〔2010〕7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

  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的通知》(浙教计〔2010〕15号)规定,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住宿费,自2010年春季开始,全面予以免除。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培训、补课) 等。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0〕38号)规定执行。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择校费实行一次性收取。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各地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

  高校学分制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规定执行。民办高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浙价费〔2010〕161号)规定执行。

  二、切实落实各项教育惠民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规定,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积极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切实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各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助、奖、贷资助体系,确保各项助学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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