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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1、将凭证第一联(黑色)传送给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2、填写《情况表》,并传送给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五) 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过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情况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 ;
  2、根据凭证及《情况表》,更新参保(合)人员相关信息;
  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合)人员。
  第六条 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后,新就业地个人和单位缴费均从原参保(合)地末次缴费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原参保(合)地末次缴费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由原参保(合)地经办机构负责。
  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可按新就业地规定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未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年度缴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其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当年缴纳的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不予清算。同一统筹年度内再次转入的,不需要另行缴纳费用。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前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在国家或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附件 3 )由省级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制订的标准统一印刷,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凭证印制工本费、寄送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保(合)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 )或卫生部网站(网址 http://www.moh.gov.cn )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第十一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了便于及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送相关材料;经办机构间已实现信息系统互连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合)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送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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