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参保(合)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 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合)凭证》(附件 3 ,以下简称“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 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3、 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传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4、 填写《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附件 4 ,以下简称《情况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5、 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6、终止参保(合)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五) 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合)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的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合)人员;
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传送给参保(合)人员。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返回原籍的农村户籍人员,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 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
3、将凭证的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传送给参保人员;
5、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 3 个月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合)手续,并出示凭证的第三联。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合)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四)原参保地经过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