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8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2009]191 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合)人员] 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可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按原参保地规定先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二)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 1 ,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合)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 2 ,以下简称《联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