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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 六十一)整合各统筹地区现有的医保信息资源。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杭州市域范围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和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
  (六十二)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互认机制,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实现标准化管理。
  (六十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十四)参保人员可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其中新农合参保人员需接受普通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在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六十五)除市民卡(社会保障卡)外,基本医疗保险的证历本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发。
  参保人员凭医保证(卡)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予以校验,并在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上如实记载服务情况。
  十、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
  (六十六)按照“方便就医、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实行按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切实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六十七)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非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在本市以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 10% 后,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的参保人员可在杭州市区惠民医院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减免待遇。
  (六十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购药费用,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七十)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 、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2 、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3 、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
  4 、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5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
  6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
  7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
  8 、其他应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七十一)因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七十二)医疗费的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
  2 、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3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4 、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调查期间暂时改变其医疗费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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