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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 3 )未持《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2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可申请普通门诊医疗困难救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 千元。
  3 、医疗困难救助按不同费用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
  4 、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救助,提交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八)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困难救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七、费用征缴与基金管理
  (四十九)医保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五十)职工医保费、农民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居医保费和新农合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五十一)医保基(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五十二)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农民工医保费以及用于补助职工家属参保的费用,其列支渠道按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风险调剂基金管理
  (五十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每年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筹资额中提取 5% 作为调剂基金,用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之间的调剂,以防范基金风险。
  (五十四)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医保风险调剂基金。调剂金来源于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基金,以各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为筹资基数,筹资比例暂定为 1% ,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全市上年度月平均支付水平。调剂金分步到位,逐步达到确定规模。今后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比例。
  (五十五)调剂金在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资金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调剂金解决,调剂金补助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使用调剂金的地区,应切实改进管理,适时调整政策,尽快实现基金平衡。
  (五十六)成立由各统筹地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调剂金管理组织,负责调剂金收支的审计与监督。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调剂金的管理。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定期公布信息。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五十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经审核确定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十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规划,优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五十九)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范围、医疗保险管理和定点服务情况等,建立动态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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