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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四十)建立新农合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个人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集体扶助和基金利息等资金组成,用于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发生赤字时,由市、区财政各按 50% 比例承担。
  (四十一)新农合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杭州市区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为 360 元,其中农村居民(含农转非人员)个人缴纳 100 元,市补助 100 元(含国家、省补贴),区、街道(乡镇)补助 160 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360 元。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以及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 50% 比例予以补贴。
  (四十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最高限额为 10 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2 、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元。
  3 、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 2 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40% ;在二级医疗机构(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发生的,基金承担 45%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50% 。
  2 万元以上至 4 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45%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50%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55% 。
  4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50%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55%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60% 。
  (四十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四十四)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 300 元。其中,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不设起付标准。
  2 、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15%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25%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 40% 。
  六、医疗困难救助
  (四十五)杭州市区医疗困难救助的对象:
  1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
  2 、按规定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四十六)医疗困难救助的资金来源:
  1 、自愿参加医疗困难救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 1 元,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一并缴纳。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2 、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3 、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4 、利息收入等。
  (四十七)医疗困难救助的条件:
  1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困难救助。
  ( 1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 2 )未持《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 5 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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