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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八)职工医保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1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 11.5% 缴纳职工医保费。在计算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 300% 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 60% 的,按 60% 计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15% 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11.5% 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缴费基数总额的 0.2% 计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2% 缴纳职工医保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 60% 的,按 60% 核定缴费基数,超过 300% 的,按 300% 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不缴纳。
  3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 9 %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缴费基数的 0.2% 计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 60% 为基数缴纳;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4 、协缴人员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对未就业的协缴人员按上年度省平工资 2% 的人均标准予以补贴,用于补充统筹基金。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
  (九)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 3 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十)政府按本年度杭州市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 0.5% 补充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十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2% ,由个人按月缴纳;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 35 周岁(含)以下 0.4% ; 35 周岁以上至 45 周岁(含) 0.7% ; 45 周岁以上 1% 。
  2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 35 周岁(含)以下 0.4% ; 35 周岁以上至 45 周岁(含) 0.7% ; 45 周岁以上 1% 。
  3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一定比例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 70 周岁(含)以下 5.8% ; 70 周岁以上 6.8% 。
  4 、协缴人员按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总额的 50% ,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
  5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按月划入,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调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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