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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特别是各类经济园区);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4.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5.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6.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7.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把整治通知和自查自纠情况报表发至每一个取水用水单位,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取水用水行为。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市水利局,联系人:刘晓云,联系电话:2673361。。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1日至7月20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单位对照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和整治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各取用水单位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查自纠报表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减轻处罚或不处罚;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和补缴水资源费。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取用水情况进厂到户全面排查,对每个取用水户、每处取水口、每眼自备井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发现违法取水用水行为立即进行整治,视违法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绝、阻碍检查的,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整治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查处确有困难的,可提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督办申请后,向违法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向市和本级政府通报,同时组织力量,逐个进行现场检查、督办;逾期仍不整改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依法进行处罚,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四)检查阶段(8月21日至10月10日)。市政府组成3个检查组,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抽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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