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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不一致的;

  (2)机构改革中执法主体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的;

  (5)违规向企业收费、摊派的。

  按照《南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程序规定》中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

  (三)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单位进行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多个实施主体的,由牵头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协管单位的意见。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及职能发生转移、调整的部门,由承担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各单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行政权力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深化和落实机构改革工作目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专门班子负责清理工作,按照时间要求报送清理意见。清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二)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由各单位先行组织自行清理,将清理意见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于6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书面反馈意见。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责任主体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具体意见,按要求填写,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社会影响较大、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以及清理中出现难点问题的,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开门清理。

  (五)行政权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在报送的同时,同时报送电子表格(WORD格式)。

  权力事项清理工作联系人:赵国良,电话:83638452(传真),邮箱:njfzb@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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