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权力事项转移到其他单位的,在本单位的权力事项中提出取消意见,并在备注中注明转移去向。权力事项不属本级的,提出取消意见。
5、权力事项名称不准确或与法律依据不一致的,提出调整事项名称的意见。一个权力事项涵盖几种行为,与上级机关公开的权力事项不对应的,提出分别确认意见。
6、权力事项以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机构改革后法律依据与实施主体和职责不一致的,提出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7、除行政管理中亟需设置新的权力事项外,原则上不新增权力事项。权力事项依据新出台法律依据需要增设的,或依据已有法律应赋予但尚未梳理到本单位的,以及在今后行政管理中可能发生的,在集中清理后的权力动态调整中提出调整意见。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0年4月30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本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8号)以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工作要求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令废止: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的;
(3)已被新的上位法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