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日 宁政办发〔201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府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2010年6月)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市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正在全面实施,各单位“三定方案”即将公布。机构改革后,相关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流程、规范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工作顺利衔接,落实“大部制”改革的要求,促进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结合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集中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权力事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政权力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全市政府系统具有行政权力事项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为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清理范围是市、区县两级行政机关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是在“网上政务大厅”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清理标准
各单位根据“三定方案”所赋予的职能,对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归并,并按照下列要求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1、权力事项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其他单位职能转移到本单位的,提出保留意见。保留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一并提出修改意见。
2、权力事项由其他单位划入本单位,并与本单位原有权力事项相同的,提出合并意见。
3、权力事项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在行政管理中多年未实施的,或未明确界定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出暂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