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镇党政机关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可以采用县、区区域内余缺调配等途径分流安置。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提前退休、鼓励辞职创业等途径进行分流安置。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对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中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的,要发放一次性补偿金,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补发应当补发的欠发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临时人员清理清退工作。分流人员所需经费,由县、区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具体的分流安置政策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按照省里有关要求,全市镇街机构改革时点统一确定在2006年12月31日。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大镇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镇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对镇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管理。镇街事业单位要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二)完善镇街社会保障制度。做好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应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的应尽快参保。在这次镇街机构改革中分流并置换身份的原编制内国家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和合同制工人,分流后应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流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分流前应参加而未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补缴。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地区,可订立分期补缴计划,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负责补缴,可以在发放给本人身份置换费用中一次性扣除。
(三)健全镇街机构编制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镇街机构职能配置、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镇街机构改革,不得要求镇街“对口”设立机构或单独配备人员。严格控制对镇街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镇街的考核由县、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不属于镇街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全面推行镇街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公开化,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定期公布镇街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协调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超编进人和违规进人,不得通过借用人员等名义变相增加工作人员。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