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南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保持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2010年上半年,各区(县)要以政府名义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广泛动员部署;要按照全市“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逐级签订责任状;要推动系统、部门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各地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四项工作重点,分别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在此基础上,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分批组织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广试点单位的先进经验,努力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格局。

  (三)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消防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审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对不符合消防专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四个能力”建设内容纳入普法、教育、培训及公益宣传范畴;监察纪检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教育、卫生、民政、体育、旅游园林、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活动,落实消防安全岗位制度。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要依法督促整改。要将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考核结果与工作业绩评先评优挂钩,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