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一是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是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市、区(县)两级政府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四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亲自带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召开火灾事故现场会。2011年,修订出台《南京市消防条例》。2012年,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订《南京市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监管管理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2010年底前,重新修订《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运行制度化、常态化。二是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三是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强化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的消防监管,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四是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五是综合运用立法、教育、舆论、经济、行政等手段,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2010年、2011年、2012年,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企业投保率要分别达到40%、70%、90%以上。2011年,市、区(县)两级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本级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3、设施建设责任。一是各级政府要及时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二是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2010年,完成清江村消防站、铁心桥消防站、仙林大学城消防站、卡子门消防站、庐山路消防站、江心洲水上消防站以及富贵山消防站翻建改造;2011年,完成江宁科学园消防站、双闸(1)消防站、红山精细化工园消防站、江心洲陆上消防站、火车南站消防站、高淳开发区消防站、西花岗消防站建设;2012年,完成龙潭消防站、六合上马石路消防站、浦口浦乌路消防站、纬七路消防站、化工园第三消防站、溧水化工园消防站、双闸(2)消防站建设。三是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及其它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2012年,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90%以上。2011年,出台《南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