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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在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达到转入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流动就业人员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办法,按转入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转入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转移接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在转出地的医疗保障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从接续医疗保障关系开始,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费,享受相应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在两种制度之间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享受转出地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底为止,并按转入地规定办理下年度接续参保(合)缴费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流动就业的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随关系划转。不能划转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除随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成建制转移医保关系的情形外,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参保关系。
  第十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程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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