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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医疗[2010]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转移接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合)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业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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