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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

  (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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