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投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支的管理,制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收入的组织、支出的安排、决算的编报等制度化管理规定。
(四)制定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涉及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的范围、管理政策、审批程序、收入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其收益的规范化管理。
(五)制定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收费项目立项管理、标准核定管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立项开征与取消停征的开启期与终止期审核等管理。
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
(一)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要不断淡化部门意识,创造条件,向收支脱钩逐步过渡。政府非税收入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综合预算原则合理编制。其中:政府非税收入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基本支出按规定政策及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支出要充分细化,优先安排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能调整。
(二)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清理银行帐户及资金,银行账户中属于应缴未缴财政的非税资金,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即时缴入财政。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凡新增银行账户、变更银行账户户名的,须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银行帐户需要撤销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作为各执收部门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超额完成征收预算的,可对该部门自身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安排,对无因政策性调整等原因未完成征收任务的,相应扣减当年或下年度支出预算(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对擅自减免、应收未收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特殊情况,需要给予支持的,全额上缴后,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意见,给予适当补助,不与减免事项及额度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