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2010〕3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认真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项制度的叠加
凡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应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上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两项待遇可同时享受。
二、养老金的计发
此前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且符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其养老金的计发按《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2010〕6号)规定执行。
三、抚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