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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3、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农资商品和救灾物资的储备制度,结合实际,不断扩充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增加储备贴息,应对农业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县(区)要按照各自实际,测算落实储备数量及贴息资金,贴息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解决用地等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应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4、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工作。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教育培训”职能,积极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农民经商技能、农业实用技术及种、养、加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鉴定及认证等工作。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行使职能,从2010年起到“十二五”末,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作为全市农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农牧、人社、扶贫等部门也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为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提供组织保证。

  5、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基层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发改、工信、财政、农牧、林业、科技、农发、质监、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给予资金支持。农业、财政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专项资金扶持和示范点范围,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举办的特色商品基地,财政应给予资金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场、林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发改、财政、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三)形成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合力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需要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40号和省政府甘政发〔2010〕7号文件精神,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市、县(区)发改、财政、农业、扶贫、人保、国土、建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新局面,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商品流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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