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妥善安置社有特困企业职工。根据《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63号)精神,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依法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和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当政府采取有效办法帮助解决。
3、确定土地权属。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土地所在地的县(区)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按照《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4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于通过处置资产用于职工参保缴费和安置职工的企业,国土、建设等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
4、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二)大力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1、落实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县(区)供销合作社,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审批条件,逐步纳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机构稳定。
2、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把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实施的“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规划资金扶持范围。从2010年起到“十二五”末,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全市“新网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也要按一比二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