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操作,分类推进,切实调整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一)加大批而未用土地调整盘活力度。对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块不能使用、原地类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土地,各区县、各开发区要尽快申请调整盘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242号)要求具体执行。
(二)适当放宽存量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因项目调整等原因确需转让工业用地的,在取得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可不受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限制进行转让,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经营实体享有优先回购权。
(三)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除生产研发用地外,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生产研发用地如提高容积率,应按市场评估价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四)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因项目调整、企业无力开发等企业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土地的,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政府(开发区)协议收回,可不再作为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五)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中: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闲置满二年以上的,原则上无偿收回,如用地单位确有继续开发意向,并已落实开发资金的,可在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前提下,限期开工建设,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
四、加大宣传,加强监管,全力营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一)各级政府、各开发区及国土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充分认识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和参与存量土地盘活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开发区要加大协调力度,对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主动帮助用地单位解决影响项目开工的矛盾,协调解决规划、拆迁、抵押、招商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三)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国土部门要按规定将建设用地批准信息及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对一些长期闲置没有处理的闲置土地,要公开挂牌督办,限期处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