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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缴费标准的通知
(铜政秘〔2010〕4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的,所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最高不超过人均8000元提高至最高不超过人均11000元(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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