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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促进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对示范区内新建和改扩建企业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工程设计费,按我市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对工程建安价格严格审核其成本。工程单价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1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设单位可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成本审核申请,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价格。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接受指定服务,不得拒绝验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的相关工程项目,不得在工程审查和验收过程中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对由政府制定价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检测、验资审计、公证等收费,按我市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多降不限。对放开的社会中介机构收费,企业反映收费过高、过乱的,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则等方式进行引导和规范。

  三、深化示范区资源价格改革

  (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价由购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积极协调和指导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对达成交易协议的,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优先向省、国家报批。

  (九)2010年底前,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

  (十)对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继续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十一)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对示范区内的用气大户,在核定具体用气价格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十二)免收江北产业园自备生产及公务用车大桥通行费。

  四、促进示范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

  (十三)示范区内企业生产的技术创新型产品,其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同类品种最高销售利润率核定销售价格。

  (十四)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种植、养殖企业,其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十五)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十六)全面落实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推动示范区循环经济发展。在全省统一政策出台前,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先行研究制定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价格和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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