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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促进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促进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10〕5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促进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促进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实施方案》(皖发〔2010〕3号)、省物价局《关于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铜发〔2010〕9号)要求,现就促进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江北产业园,下同)建设,提出如下价格政策实施意见:

  一、灵活运用价格调控权

  (一)《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由省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其具体执行价格尚未明确的,根据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或相应的价格管理办法。省统一规定出台后,再执行省规定。

  (二)省统一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资源类产品价格除外),因地区差异暂时难以执行到位的,由市政府提请省物价局批准,按照“一地一价”的办法分步实施。

  (三)对已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示范区建设的,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在本市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二、规范和精简示范区各类收费

  (四)对示范区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收费项目的界定和政府补贴基数的审核工作,督促收费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注销手续。

  (五)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涉及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费、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防雷技术服务费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我市现行收费标准下调30%,多降不限。具体下调幅度由执收单位上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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