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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陇南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陇政办发〔2010〕103号)


  为了及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妥善安置灾区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陇南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救灾救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认真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急灾民所急,帮灾民所需,解灾民所难,及时对灾区困难群众给予救助,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灾区群众人心稳定、社会稳定。

  二、自然灾害类别

  自然灾害具体分类为: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突发灾害。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群众给予重大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

  (一)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全市或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原因,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生活收入来源的“三无”困难群众;因灾致贫和因灾致病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具体界定如下:

  1、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损严重的农村困难群众;

  2、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产资料受到破坏,无法正常生产,无收入来源的农村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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