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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10〕57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十条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十条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当前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重大机遇,更加积极地调动民力、集中民智、吸纳民资,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创业实践,全力推进全民创业,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进而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加速幸福铜陵建设进程,现就我市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十条政策意见:

  一、对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外地大学生等在本市创业的都给予政策扶持。

  二、对在本市申请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不设出资额限制。新创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商贸、生产型公司), 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新办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可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三、对新创业人员,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3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已出台的创业优惠政策3年内继续执行。

  五、将全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扩大到2500万元以上。市财政设立5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资金风险补偿。在本市创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个人最高贷款额10万元。年收入超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本市户籍人员,均可为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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