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需要核查施工现场的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批准)文件
(4)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地址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均用A4纸进行打印和复印,装订成册;同时需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