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演练及设备设施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企业的“三同时”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相邻建筑物、地上地下等周边环境、设施以及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报告应长期保存。
第四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领导小组或推进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目标、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保障活动长期持久开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或本市有关标准,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考评办法,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情况自评,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正常开展。